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2、30Ⅰ⑩、68、69)。
商標權期間如何計算?
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商5Ⅰ①) 。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商5Ⅰ①) 。
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超過170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6至7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30Ⅰ○12),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商48、57)。
是否可以用過世人士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以過世之人的姓名作為商標,雖因其人格權失所附麗,而不該當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保護,惟該他人的姓名若依相關公眾的認知,仍會與特定人士產生聯想,申請人自宜徵得其遺族同意,始得註冊(商30Ⅰ○11)。以已逝人士的姓名或稱謂作為商標,其本身意涵雖然無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但以著名人物名稱從事市場交易之各種商業行為,法律上若任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用,難謂無影響社會上既有之尊重及倫理規範,並易造成業者利用已故著名人物的名聲,獨占使用於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若有背於社會公共利益者,亦不得註冊(商30Ⅰ○7)。
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
公司名稱是用來指示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是用來指示不同營業主體所產銷或提供的商品/服務,二者本分屬不同的法律規範範疇。基於公司、商號名稱的登記與商標申請註冊的審查不同,常有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相類似的情形,實務上亦常見企業以自己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作為商標註冊,故他人登記的公司名稱若已臻著名,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者,申請人未經該公司同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即有可能致相關公眾對其商標指示的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得註冊。(商30Ⅰ○14)
歷史著名人物名稱是否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商29Ⅰ○1),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商30Ⅰ○7)。
可以他人的著作申請註冊商標?以他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如利用他人雕像的照片或繪圖軟體中各式內建圖形),排列組合成為商標圖樣,是否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商標除應具有識別性外(商29Ⅰ),復不能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不得註冊事由,其中包括商標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判決確定的情形。若商標已註冊者,任何人得提起異議,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評定,撤銷其商標註冊。至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其著作申請商標註冊,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而有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則應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個案進行認定。
商標申請案未核准註冊前是否可以使用該商標?
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使用的商標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標權 (商2)。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時,只是將圖樣稍作改變,會被認為未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若僅是在形式上與註冊商標略有不同,在實質上並沒有改變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且依社會一般通念或消費者的認知,是屬於相同之商業印象,可被認為是註冊商標的使用(商64)。例如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但如果將商標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用,以致與原註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與註冊商標是同一個商標,就不具同一性。但實際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性,仍應就具體案件個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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