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嘉義市洪小姐來電詢問:於露天網站刊登販售服飾,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4萬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所以該分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隨時檢視每月實際交易資料,如果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分局更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即涉嫌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逃漏稅捐,將會被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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