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財產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幫未成年子女購買財產,如欲主張係以未成年子女受贈資金購置,非屬贈與時,應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該資金確係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歷年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及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即可免視為父母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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