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花女士問:本人的配偶上個月往生,為其安排喪葬事宜花費金額不少,是否可以全額認列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103年度起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的金額為123萬元,即不論實際發生多少,一律都以123萬元計算。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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