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法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以達節稅目的。但如果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除補稅之外,還有會加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綜合所得稅是由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計算徵收,虛列捐贈扣除額者,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也就是應申報課稅所得額,亦相對減少,此情形事實上即為短漏報所得額的類型之一,符合前述稅法中所謂「漏報」或「短報」情形。
該局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王君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實收據虛列捐贈扣除額80萬元,該局除剔除捐贈扣除額核定補稅外,並依稅法規定裁處罰鍰。王君不服,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切勿以不實捐贈單據列報捐贈扣除額,以免因虛列捐贈扣除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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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2日 星期五
申報綜合所得稅虛列捐贈扣除額,除補稅,尚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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