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2日 星期一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非屬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視其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之稅款;如超過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所說明,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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