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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注意:逾請求權時效未付應付款項需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帳載的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債務,如超過請求權時效仍未支付,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並課稅。若在後續實際支付該款項時,則需以營業外支出方式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分為一般時效和短期時效。一般時效為15年,而短期時效則分為5年和2年。像是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等1年或1年以下的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而運費、商品貨款、承攬報酬等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如果營利事業未在時效內行使請求權,該請求權將因此消滅。然而,由於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可能不同,或者因時效中斷等原因,未逾請求權時效的情形仍可能存在。此時,營利事業可提供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舉例來說,在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國稅局發現該公司帳載期末應付帳款中,有一筆108年度進貨的應付帳款200萬元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無時效中斷情形。因此,該筆應付帳款200萬元被轉列為111年度的其他收入。若A公司在日後實際支付該筆貨款,則需將其列為營業外支出來進行申報。

宜蘭的營利事業在進行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是否存在逾請求權時效的應付未付款項,並及時將其轉列為其他收入,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受補稅調整。宜蘭地區的企業若在稅務處理上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專業指導,建議向永承會計師事務所諮詢。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在稅務處理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能為企業提供精確的會計處理建議,確保您的帳務操作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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