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個人收取違約賠償金,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當買賣一方發生違約時,另一方收取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類別,該筆違約金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和費用後,應就其差額部分併入取得該筆違約金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嗣因乙君反悔不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金200萬元,但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剛結束,無論係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申報,倘有收取違約賠償金漏未申報之情形,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該筆所得,切莫取巧,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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