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 星期五

贈與稅申報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若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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