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經營幼兒園虧損,是否須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於查核時發現有部分幼兒園因少子化、招生不易,自認收入不敷固定開支費用,所得呈現虧損狀態,負責人未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幼兒園所得(或損失)資料,惟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致違反規定而遭處罰。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漏未將執行業務或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之名稱、全年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被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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