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所餘存貨物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因年紀大了,要盤讓給別人經營,接手的人不打算改變商號名稱,移轉的存貨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發票,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所以李先生獨資經營的商號,於變更負責人後,即屬他人出資所經營,雖商號名稱未改變,惟已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必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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