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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檢附證明文件期限、自動補報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4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依法必須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應在104年6月11日前以掛號直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代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資料列報扣除者,可免另檢附上開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及申報扣除資料非屬提供查詢範圍者,仍應檢附相關單據憑證,以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所得且有應納稅額者,除補徵稅款外,還將被處以應補稅款3倍以下的罰鍰。但納稅義務人若在未被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經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自104年6月2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來不及於申報期限截止日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辦申報及補繳稅款。逾期申報案件,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並親送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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