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 星期五

無償替人清償債務,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請求權時限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係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甲君於101年間將公司股權移轉給當時年僅20歲的乙君,雙方約定價格1,700萬元,甲君表示該筆交易尚未收取價款,俟乙君有財力就會清償。但經該局發現該筆債務已由乙君的母親丙君代為清償,惟丙君並未申報贈與,經通知後,丙君始於期限內辦理申報,應繳納贈與稅17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償幫別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期租稅公平並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乃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之案件,尚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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