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得免徵營業稅;但因銷售行為而衍生者,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商品予乙公司,如商品於運送途中因貨運業者之疏失導致商品損壞,貨運業者因而支付予甲公司之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得免由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係乙公司之違約,致甲公司蒙受損害,其由甲公司取得之違約金則與銷售行為有關,而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此時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係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與銷售是否有關為判斷依據。如係屬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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