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子女婚嫁贈與,節稅好時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準新人們之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該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舉例說明,甲君女兒於103年間登記結婚,則103年度甲君夫妻2人可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其女兒,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準新人們之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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