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民眾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不動產者,應報繳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不動產者,視同贈與,如有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1年免稅額220萬元時,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金額之計算,若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房屋為評定標準價格,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在1年內贈予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甲君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唯恐債權人查扣其帳戶資金,遂以自有資金購置總價款2億餘元之豪宅乙戶,指定登記於其親屬名下,判決甲君犯損害債權罪確定。該局進一步調查其親屬已高齡並無購屋之資力,且無法說明支付購屋款項之資金來源,經該局查獲該不動產買賣之資金來源為甲君存入,甲君說明100年間確實以自有之資金購置不動產,並無償指定登記予其親屬名下,同意繳納贈與稅。

        經查調該豪宅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移轉公告現值分別為5,000萬元、1,000萬元,合計6,00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甲君100年度贈與金額為5,780萬元,需要繳納贈與稅578萬元【(6,000萬元-220萬元)×稅率10%】。  
       
        該局呼籲,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不動產者,視同贈與,應報繳贈與稅,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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