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故意」漏報或短報所得,不能減輕罰鍰

       營利事業若有「故意」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未分配盈餘或基本所得額者,即使事後承認違章事實,並無減輕處罰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營利事業「故意」漏報或短報依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未分配盈餘或基本所得額者,並無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得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案,虛報出售固定資產損失10萬元,經該所查獲係屬故意虛列出售損失10萬元,經甲公司認諾確為虛列,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惟因屬「故意」行為,並無減輕處罰之適用,除依法補稅外並處所漏稅額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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