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否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將連續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如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同辦法第24條亦規定,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常有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情形,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予以作廢,如有違章情事依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然而,如營業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可免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如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者,雖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但要特別注意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仍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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