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會計憑證」保存期間之起算

        近日轄內營利事業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會計憑證保存期間應如何起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而5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1年5月25日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前開規定,其100年度各項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之5年保存期間,開始起算日為101年5月26日,屆滿日為106年5月25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憑證取得日至辦理決算程序期間,本負有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正確紀錄帳務之責任,亦即營利事業取得憑證時,應有保管備查之義務,其5年保存期間之起算日,則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

        南區國稅局提醒,梅雨季瞬間大雨,容易積水,接踵而來為颱風季節,常有大雨,營利事業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應保存之帳簿憑證等相關文據,倘若遭水浸蝕,以致毁損或滅失,應依稅法規定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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