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服務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在宜蘭地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會計帳務處理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在宜蘭地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財稅簽證服務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在宜蘭地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商標註冊登記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在宜蘭地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稅務諮詢及規劃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在宜蘭地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統一發票記載錯誤,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補充,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因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而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情形,其經稽徵機關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請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以免被剔除補稅。

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本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調帳查核後發現,甲公司98年度帳載出售國內上市股票,本局查獲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稅額,核定補徵基本稅額及處罰鍰。甲公司不服,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公司係經營投資有價證券業,98年度出售國內上市股票,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甲公司雖已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惟未填寫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即勾選非本申報表適用對象,甲公司確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稅額之情事;次查得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載結算金額欄,並未確實填報系爭相關科目。

是以,甲公司98年度既有出售資產(證券)增益,該項收益雖屬行為時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惟依前揭規定,該項收益係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課稅之所得額,甲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申報,造成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的結果,足認甲公司之違章行為明確,並依同法第15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逾期辦理決清算申報,不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因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而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情形,其經稽徵機關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請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以免被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