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服務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會計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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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簽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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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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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諮詢及規劃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企業小頭家貸款

  • 申請方式
    由承貸事業直接向國內公民營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 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人之營利事業
  • 資金額度
    (一)週轉性支出
    每一事業申請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500萬元,惟受災事業不受額度限制。
    (二)資本性支出
    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80%為原則,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 諮詢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0800-056-476
  • 網站
  •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經濟部青年創業貸款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中企策字第101610012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中企策字第10201005660號令修正(103年1月1日生效)
一、目的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承貸金融機構
由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三、資金來源
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四、貸款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個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一)個人條件
  1. 負責人或出資人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國民
  2. 負責人或出資人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者(如附件)。
  3. 負責人或出資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事業體條件
  1. 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
  2. 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
  3. 以事業體申貸,負責人仍須符合第一款個人條件前二目之規定。
五、貸款適用範圍
營業所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或資本性支出。
六、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額度規定如次: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
事業籌設期間至該事業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申請所需之各項準備金及開辦費用,貸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二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二)週轉性支出
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企業,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三)資本性支出
為購置(建)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購置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七、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資本性支出
    1. 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2. 機器、設備及軟體: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四)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三款規定限制。
八、貸款利率
本項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九、保證條件
(一)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規定如次:
  1.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最高九點五成最低九成。
  2. 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最高九成最低八成。
(二)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率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三)以個人名義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保證人;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如有需要,以一人為限。以事業體名義申貸,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申貸程序
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十一、申貸注意事項
(一)本貸款資金應依創業貸款計畫用於所創事業,不得移作他用。
(二)以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時,應經負責人書面同意,所借資金應用於該事業用途。
(三)同一事業所需資金應向同一家金融機構辦理申貸。
(四)同一負責人或出資人僅得就一事業獲得本貸款。
(五)同一事業由負責人或出資人申請本貸款,其貸款額度須合併計算,並應符合第六點規定。
十二、查核監督
(一)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徵授信之相關資料,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作業及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借款人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十三、呆帳責任
本項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金融機構得比照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規定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施行前,已依「青年創業貸款要點」與「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要點」辦理之申貸案件,仍得繼續適用原申貸時貸款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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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幸福貸款

  • 申請方式
    申請人檢附申請書表向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申請
  • 對象
    設籍宜蘭縣,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
    1. 第一類: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者。
    2. 第二類:於本縣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
    申請人須於三年內參與本府或本府指定之機構開辦之創業或企業經營輔導課程
  • 資金額度
    第一類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第二類不得超過50萬元;每一申請人依其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貸放,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 諮詢窗口
    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電話:03-9251000#1371~1374
  • 規定須知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40050001001500-1001107
  •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所餘存貨物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因年紀大了,要盤讓給別人經營,接手的人不打算改變商號名稱,移轉的存貨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發票,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所以李先生獨資經營的商號,於變更負責人後,即屬他人出資所經營,雖商號名稱未改變,惟已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必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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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販售藥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至藥局購買藥品,業者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民權稽徵所指出,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說明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尚不因其辦理營業登記而否定其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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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發票店章模糊不清,怎麼辦?

        臺南市民李小姐來電詢問,發票中獎了,但是店章模糊不清、看不出是那家店開立的發票或者交易金額不清楚等情形,無法領獎,該怎麼辦?

       南區國稅局表示,中獎的發票,店章模糊不清、看不出是那家店開立的發票,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 首頁/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選擇發票月份、輸入發票號碼,即可查詢開立發票的營業人名稱及地址,或是打電話到國稅局查詢開立的商家後,前往商家補蓋店章;至於交易金額列印不清楚部分,則可請發票開立營業人提供存根聯影本或出具證明資料,即可領獎。

        該局進一步呼籲,民眾向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購物消費時,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除可兌獎外,遇有商品瑕疵,要求商家退費等情事時,也可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的紛爭,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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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將全面輔導並核定飲品業者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英國藍等連鎖茶飲食安議題頻傳,為解決消費者退費等爭議及大眾質疑飲品業營業人未繳稅、未開立發票,刻意逃漏稅等問題,該局將全面輔導並核定轄區內飲品業者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同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另外,營業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於期限內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否則將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此次核定飲品業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如下:(一) 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二)營業人雖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如該店家係以:(1)連鎖方式經營;(2)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3)透過網路銷售;(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亦為該局列為優先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該局特別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將全面對轄內飲品業者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請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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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本局表示,104年度股東大會陸續登場了!公司今年給付個人居住者股東股利要注意可扣抵稅額僅可減半扣抵。本局指出為改善所得分配並參考國際趨勢,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亦即盈餘分配日為104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

  本局將104年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按股東身分別說明如下:
一、本國個人居住者股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舉例說明:
A公司(1人股東公司)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年度全數分配給甲君(居住者),A公司於105年1月底前應開立給甲君股利憑單之股利淨額為83萬元,可扣抵稅額為8.5萬元(即17萬元×50%),甲君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股利總額91.5萬元。


二、本國營利事業股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自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如前例,即為17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非居住者股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舉例說明:
B公司(1人股東公司),100%為境外股東,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年6月30日給付盈餘給乙君50萬元,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為6萬元,B公司於給付股利之日起10日內(即104年7月9日前)應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7萬元(即應扣繳稅額-抵繳稅額=50萬元×扣繳率20%-6萬元×50%),並開立給乙君給付總額為50萬元,扣繳稅額7萬元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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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本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部分固定資產於80年間取得,於耐用年限(5年)屆滿後,復於102年就未折減餘額計提折舊,公司雖主張該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惟未依規定按年續提,其已逾耐用年限之折舊費用應予剔除。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預計殘值,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限並重新估計殘值,按原提列方法續提折舊。如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自行選擇補提列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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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幼兒園虧損,是否須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於查核時發現有部分幼兒園因少子化、招生不易,自認收入不敷固定開支費用,所得呈現虧損狀態,負責人未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幼兒園所得(或損失)資料,惟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致違反規定而遭處罰。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漏未將執行業務或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之名稱、全年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被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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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有多少?

臺南市花女士問:本人的配偶上個月往生,為其安排喪葬事宜花費金額不少,是否可以全額認列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103年度起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的金額為123萬元,即不論實際發生多少,一律都以123萬元計算。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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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小心補稅送罰

營業人如要開店營業,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喔!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區有營業人某甲於95至96年間,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5百多萬元給某乙公司,經查獲後除補徵營業稅20多萬元外,並裁處1倍罰鍰。某甲不服主張,僅為「居間」型態並非銷售行為,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乙公司代表人之談話紀錄已指出,該系爭款項係支付貨款所需,某甲雖主張係「居間」型態,惟未提示有將系爭款項轉付實際供應商之證明,原處分並無不當。
該局呼籲,有些營業人為了貪圖方便,營業前不按正常程序辦理登記即先行營業,如被查獲,不但要補徵稅款,還要另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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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104年度綜所稅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健全方案(所得稅新制)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105年申報104年度所得稅開始適用。

       該局指出,所得稅新制將提高綜合所得稅三大扣除額、調整稅率結構,並修正兩稅合一制,預計可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並可改善所得分配,增加國庫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制相關內容:

    1、 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000元提高至90,000元、有配偶者由158,000元提高至180,000元,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限由108,000元提高至128,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08,000元提            高至128,000元。

     2、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5級調整為6級,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之部分,將適用45%稅             率。

     3、 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或            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將僅有以往年度之半數,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 亦僅能以其投資事            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半數,抵繳獲配股利或盈餘應扣繳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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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兒子營業用是否需設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本法所稱之「他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本案林先生將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兒子營業如係獨資商號則非屬本法借與他人使用之範疇,無須設算租賃收入。

  該分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時若未能舉證成本費用,採設算方式計算租賃所得,即可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如果出租標的為土地時,則僅能扣除土地當年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作為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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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2日 星期一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非屬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視其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之稅款;如超過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所說明,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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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稅捐機關查調資料,請攜帶國民身分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持健保卡或駕駛執照等證件到稅捐機關申請查調所得、財產等資料,因證件不符,致無法核發。
       該局指出,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等證件係由不同政府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核發專屬用途之文件,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文件,為維護個人資料且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課稅資料應予保密責任,納稅義務人到稅捐機關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財產、所得等相關資料,仍應以「國民身分證」為限。
       該局呼籲,民眾到稅捐機關申請財產、所得等資料時,請記得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若委託他人辦理時,應檢附委託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若申請人為未成年,請攜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版本,可以看出監護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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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故意」漏報或短報所得,不能減輕罰鍰

       營利事業若有「故意」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未分配盈餘或基本所得額者,即使事後承認違章事實,並無減輕處罰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營利事業「故意」漏報或短報依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未分配盈餘或基本所得額者,並無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得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案,虛報出售固定資產損失10萬元,經該所查獲係屬故意虛列出售損失10萬元,經甲公司認諾確為虛列,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惟因屬「故意」行為,並無減輕處罰之適用,除依法補稅外並處所漏稅額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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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統一發票時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者,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者,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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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應經股東會會議決議,始得扣除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應有實際彌補虧損之行為。虧損之彌補,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如有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始可列報。

  本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900餘萬元,因無法提供「實際」彌補虧損之股  東會議事錄或經股東承認之盈餘分配表等具體事證供核,否准減除,除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公司因合併而消滅,無法召開股東會,以往年度虧損數經國稅局核定,應准予減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關於未分配盈餘之課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即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縱該營利事業合併於另一存續之營利事業,其合併前之權利義務,仍應由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概括承受,且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7月份第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明揭所得稅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規定所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乃闡明法規之原意。不論營利事業是否經解散或合併,其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以「實際」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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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否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將連續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如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同辦法第24條亦規定,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常有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情形,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予以作廢,如有違章情事依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然而,如營業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可免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如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者,雖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但要特別注意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仍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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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將遭受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注意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處罰。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營業稅案件,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長久生意往來,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但在104年1月間銷售貨品600餘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統一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造成跳開發票,遂以跳開統一發票金額600餘萬元裁處甲公司應繳納罰鍰30餘萬元(600餘萬元×5%)。 

        國稅局特別呼籲各營業人,銷售貨物一定要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不要跳開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律規定,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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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經營之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東港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將住家經營民宿,未僱用員工,客房數5間,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但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鄉村住宅若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應屬違規經營行為,無法適用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林先生所經營民宿雖然未雇用員工、客房數5間以下,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但因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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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民眾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不動產者,應報繳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不動產者,視同贈與,如有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1年免稅額220萬元時,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金額之計算,若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房屋為評定標準價格,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在1年內贈予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甲君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唯恐債權人查扣其帳戶資金,遂以自有資金購置總價款2億餘元之豪宅乙戶,指定登記於其親屬名下,判決甲君犯損害債權罪確定。該局進一步調查其親屬已高齡並無購屋之資力,且無法說明支付購屋款項之資金來源,經該局查獲該不動產買賣之資金來源為甲君存入,甲君說明100年間確實以自有之資金購置不動產,並無償指定登記予其親屬名下,同意繳納贈與稅。

        經查調該豪宅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移轉公告現值分別為5,000萬元、1,000萬元,合計6,00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甲君100年度贈與金額為5,780萬元,需要繳納贈與稅578萬元【(6,000萬元-220萬元)×稅率10%】。  
       
        該局呼籲,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不動產者,視同贈與,應報繳贈與稅,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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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取違約賠償金,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當買賣一方發生違約時,另一方收取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類別,該筆違約金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和費用後,應就其差額部分併入取得該筆違約金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嗣因乙君反悔不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金200萬元,但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剛結束,無論係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申報,倘有收取違約賠償金漏未申報之情形,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該筆所得,切莫取巧,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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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保存期間之起算

        近日轄內營利事業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會計憑證保存期間應如何起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而5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1年5月25日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前開規定,其100年度各項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之5年保存期間,開始起算日為101年5月26日,屆滿日為106年5月25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憑證取得日至辦理決算程序期間,本負有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正確紀錄帳務之責任,亦即營利事業取得憑證時,應有保管備查之義務,其5年保存期間之起算日,則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

        南區國稅局提醒,梅雨季瞬間大雨,容易積水,接踵而來為颱風季節,常有大雨,營利事業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應保存之帳簿憑證等相關文據,倘若遭水浸蝕,以致毁損或滅失,應依稅法規定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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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嘉義市洪小姐來電詢問:於露天網站刊登販售服飾,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4萬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所以該分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隨時檢視每月實際交易資料,如果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分局更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即涉嫌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逃漏稅捐,將會被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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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Q&A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230Ⅰ⑩、6869)。


商標權期間如何計算?
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5Ⅰ①)


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超過170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67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30Ⅰ○12),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4857)


是否可以用過世人士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以過世之人的姓名作為商標,雖因其人格權失所附麗,而不該當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保護,惟該他人的姓名若依相關公眾的認知,仍會與特定人士產生聯想,申請人自宜徵得其遺族同意,始得註冊(30Ⅰ○11)。以已逝人士的姓名或稱謂作為商標,其本身意涵雖然無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但以著名人物名稱從事市場交易之各種商業行為,法律上若任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用,難謂無影響社會上既有之尊重及倫理規範,並易造成業者利用已故著名人物的名聲,獨占使用於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若有背於社會公共利益者,亦不得註冊(30Ⅰ○7)


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
公司名稱是用來指示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是用來指示不同營業主體所產銷或提供的商品/服務,二者本分屬不同的法律規範範疇。基於公司、商號名稱的登記與商標申請註冊的審查不同,常有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相類似的情形,實務上亦常見企業以自己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作為商標註冊,故他人登記的公司名稱若已臻著名,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者,申請人未經該公司同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即有可能致相關公眾對其商標指示的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得註冊。(30Ⅰ○14)


歷史著名人物名稱是否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29Ⅰ○1),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30Ⅰ○7)


可以他人的著作申請註冊商標?以他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如利用他人雕像的照片或繪圖軟體中各式內建圖形),排列組合成為商標圖樣,是否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商標除應具有識別性外(29),復不能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不得註冊事由,其中包括商標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判決確定的情形。若商標已註冊者,任何人得提起異議,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評定,撤銷其商標註冊。至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其著作申請商標註冊,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而有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則應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個案進行認定。


商標申請案未核准註冊前是否可以使用該商標?
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使用的商標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標權 (2)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時,只是將圖樣稍作改變,會被認為未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若僅是在形式上與註冊商標略有不同,在實質上並沒有改變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且依社會一般通念或消費者的認知,是屬於相同之商業印象,可被認為是註冊商標的使用(商64)。例如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但如果將商標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用,以致與原註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與註冊商標是同一個商標,就不具同一性。但實際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性,仍應就具體案件個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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