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服務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會計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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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簽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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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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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諮詢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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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

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三

牙醫診所應據實申報醫療自費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本局查核發現,A牙醫診所負責人甲君每個月於固定日期轉帳予乙君,經甲君表示,乙君係牙體技術師,甲君係委託乙君製造假牙,

所得人因住所異動致短扣股利所得,公司應於次年度補扣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

    本局說明,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填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所屬年度之股利憑單,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016年11月23日 星期三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折價券購物消費,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為促銷商品,辦理促銷活動,當消費達一定金額者,發給現金抵用券供下次購物消費時使用,以折抵下次購物之價款,營業人於發給抵用券及消費者持現金抵用券購物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消費者於促銷活動期間購物,當消費達一定金額時,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因當次購物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情事,營業人仍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至消費者下次持現金抵用券消費購物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

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應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

2016年11月4日 星期五

付寶商標戰 台業者槓上阿里

旺報【記者戴慧瑀╱台北報導】
兩岸第三方支付爆發商標戰,台灣業者反擊。台灣品牌「歐付寶」與大陸阿里巴巴集團的「支付寶」發生商標雷同爭議,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日前判支付寶訴願成功,引起歐付寶不滿。歐付寶董事長林一泓2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強調「付寶」二字常用第三方支付產業,非阿里巴巴獨創。歐付寶已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結果預計2017年1月出爐。
支付寶主張兩家公司都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品及服務內容相同,但商標名稱跟設計近似,特別是使用「付寶」二字,

2016年10月28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本局於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交際費支出 3,190,183元,其中百貨公司禮券、 3C電子產品及旅行社機票等費用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帳簿憑證因災害滅失者,應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經證明屬實者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未符規定者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應留置於營業場所,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至少保存十年,會計憑證至少保存五年。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滅失者,當年度使用之帳簿滅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按原始憑證重設新帳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公司對政府立案大學校友會的捐贈,可否列為捐贈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學甲區王先生來電:公司對政府立案大學校友會的捐贈,可否列為捐贈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大學校友會雖有管轄政府社會局核准登記成立有案,惟其校友會組織純係私人聯繫情感為宗旨,不得對外籌募捐款,僅接受校友捐款,校友以個人名義捐贈者,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仍以違章行為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如果被查獲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歸屬於獨資經營之自然人。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補稅處罰對象;

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之案件,營業人於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核算漏稅額時,不准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

原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有關營業稅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詢問原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

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開立電子發票發生異常時,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開立電子發票發生異常時,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常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有:漏未依限上傳電子發票、重複開立電子發票、誤用他公司電子發票字軌等。倘若發生電子發票異常,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作業異常問題修正申請單及報備函(下載路徑:常用功能/常用文件下載/發票作業異常申請單與報備函),詳細填寫後續處理方式及程式補強措施,

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給付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逾規定期限始向公庫繳納者,應加徵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該局說明,有營業人今年度扣繳稅款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經追查係該公司去年度有已扣未繳稅款1,100餘萬元,發現後自動加計利息補報並補繳所扣稅款。惟按財政部771029日台財稅第24073號函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時,應先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投資收益後之餘額,始可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3百餘萬元,公司申報時係依102年度申報虧損數列報,惟未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之投資收益。經本局查核102年度虧損金額?3百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計算,

2016年8月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申報決清算判斷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申報決清算,導致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負責人、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有誤,影響應納稅額之計算。
該局表示,下列情形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清算:
1、獨資行號變更負責人。
2、獨資行號變更為合夥組織且原負責人同時退夥。
3、合夥組織原合夥人同時退夥。
該局進一步指出,以查定方式課稅之獨資行號及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變更負責人未變更營業主體,亦免辦理決清算申報。

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鉅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26年期之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餘萬元;本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且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係保險金額7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受益人領取系爭保單之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萬元,未數倍於躉繳保險費之保障,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除為儲蓄及規避遺產稅利益外,並無保險實益可言,

外籍勞工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公司詢問,雇用外籍勞工,其取自我國來源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給付「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雇主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申報;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局指出,若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

2016年7月29日 星期五

房屋出租予個人雖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仍須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房屋出租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是否如房屋仲介業者告知,因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無須主動誠實申報,以及若應申報,要如何計算個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於105年度將中山區房屋出租予乙君使用,租賃期間為全年度,雙方約定每月租金20,000元,押金40,000元,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列報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六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五百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

同一課稅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在期間不重複前提下,兩者皆可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先租屋後購屋,在不同期間發生的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否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兩項扣除額,

2016年7月5日 星期二

為所屬員工支付醫療費用扣繳稅款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詢問為其員工支付國內醫院或診所之醫藥費用應否辦理扣繳及應否列報為員工所得?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所屬員工給付國內醫療院所的醫藥費用,應填報扣免繳憑單規定如下:
(一)给付國內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因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故營利事業於給付時,應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亦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給付國內私人診所之醫藥費用:診所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業務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營利事業於給付時,

統一發票中獎人於領獎後發生退貨情事,其所領取之獎金應否繳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統一發票之中獎人於領取獎金後發生退貨情事,其已領取之獎金是否須繳回。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主要為鼓勵消費大眾監督,藉由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發票,達到防止違法逃漏行為。因此,消費者購物消費時取得之發票於中獎兌領後,

2016年6月24日 星期五

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他方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購並以國內他方營業人之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買受人如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貨物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之保稅貨物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

經常性網路賣家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避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頻繁,為遏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短漏開統一發票,將針對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未取具進項憑證及應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之營業人列為查核對象,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賣家初期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未達4萬元者,

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105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刻正執行

本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以掌握稅源並防杜逃漏,本局刻正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實地查對申請登記之營業人,其營業登記項目有無不符,並針對網路交易營業人、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提供坐月子服務之產後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及提供老人安養、照護勞務之老人福利機構,有無未辦理登記擅自營業或逃漏稅捐。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未分配盈餘48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以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費用200萬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4萬元,進而於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應否課徵贈與稅?

最近接獲許多民眾電話詢問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要不要課徵贈與稅?如果當事人間確有支付價金,係屬買賣行為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資料才不會被課稅?南區國稅局藉此機會向民眾解釋相關法令規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經支付買賣價款的資料,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

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又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

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催報仍未補報,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另加徵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查得課稅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於15日內補報,惟A公司逾期仍未辦理補報,該局依查得資料核算營業收入淨額,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後核定全年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繳未繳之欠稅得逕行辦理稅捐保全

本局表示:5月報稅季節又來臨,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自繳應納稅額卻未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還可能祭出稅捐保全措施來追繳欠稅款。
     
本局指出:按財政部86年1月8日台財稅第861878392號函釋,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依據本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規定,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

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嘉義知名小吃「阿岸米糕」一年內3度漏開發票遭停業7天

嘉義市知名的小吃店「阿岸米糕」,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將自4月29日至5月5日勒令其停業7天。    

  嘉義市分局表示,該店係嘉義知名小吃店,該分局已多次接獲消費者檢舉該小吃店漏開發票,前經查獲第2次漏開發票時,已輔導業者誠實開立,不料上月(3月)又再次查獲漏開,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處以停止營業;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要件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需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才適用結算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民眾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屬居住者,

2016年4月21日 星期四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境內居住者」,訂有不同的適用扣繳稅率及所得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及所得人應正確辨認其身分別。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而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的認定,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之坐月子中心費用,不得認列為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都市化及少子化年代,婦女生產後多到月子中心作產後照料,致有諸多民眾詢問坐月子中心之產後護理及嬰兒照顧費用,或護理之家之護理費用
,可否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立案之公立醫院

營業人壓低售屋價格,稽徵機關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調整時價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2年間銷售房地總價1億8,000萬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3,87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1億4,13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主動報備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可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乾燥處理之香菇,並未符合「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等免徵營業稅範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未據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記載為應稅,

憑單免填發作業上路後,個人如按查詢下載的所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有漏報免罰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上路後,憑單填發單位將不再主動寄發扣繳憑單,個人應如何得知其所得資料?又報稅時如因所得資料蒐集不全,導致短漏報所得,得否減免處罰?

該局指出,配合所得稅法第94條之1及第102條之1修正,所得稅各式憑單自103年1月8日起,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方式,只要是具有身分證統一編(證)號之境內居住個人,其取得的各式扣繳類別所得及股利所得,已經由憑單填發單位於法定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者,則該類憑單所得免再由憑單填發單位填發。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民眾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收入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如二手書或是二手家具、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透過拍賣網站轉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之收入,由於這些收入純粹屬於出清個人日常用品,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無須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也沒有所得稅課徵問題。但如果出售的物品非屬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偶而自國外帶回商品,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如果因為貨品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筆銷貨退回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分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1年11月銷貨給乙公司並開立發票100萬元,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乙公司於102年2月退貨10萬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甲公司將該筆銷貨退回列於101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惟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

2016年3月10日 星期四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如何處理?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另依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月、季、年)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

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俾符比例原則,於105年1月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民權稽徵所說明,本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主要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較低,

營業人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民權稽徵所表示,轄內甲公司104年9至10月(期)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

好康逗相報,健報卡報稅嘛也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服務,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可採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等方式外,今年財政部與衛生福利部合作,提供全民保險對象,

營利事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或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分局在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

繼承人得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必須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該筆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納稅義務人欲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或其生前應納之贈與稅時,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過年期間與家人到寺廟祈福並點光明燈,該筆費用於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2016年1月25日 星期一

涉嫌漏稅之案件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予第三人,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之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之統一發票,除經本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

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研討會、座談會、研習營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授課鐘點費及講演鐘點費的差別。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房客支付大樓管理費及停車場管理費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計算扣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A公司向甲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加上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15,000元(依該大樓住戶規約管理費係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每月費用共計75,000元,A公司誤以60,000元的10%扣繳稅款6,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