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