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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