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如果因為貨品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筆銷貨退回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分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1年11月銷貨給乙公司並開立發票100萬元,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乙公司於102年2月退貨10萬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甲公司將該筆銷貨退回列於101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惟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
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依此,甲公司應列為102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101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該分局乃予以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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