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
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係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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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 星期五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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