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俾符比例原則,於105年1月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民權稽徵所說明,本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主要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較低,
爰修正第2條增訂第5款免予處罰之規定,增訂內容如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民權稽徵所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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