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 星期五

經常性網路賣家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避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頻繁,為遏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短漏開統一發票,將針對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未取具進項憑證及應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之營業人列為查核對象,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賣家初期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未達4萬元者,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檢舉,有人利用網路平台、Facebook、Line等經營粉絲團,並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從事銷售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若經查獲每月銷售額達上述標準,除依法補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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