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繼承人得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必須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該筆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納稅義務人欲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或其生前應納之贈與稅時,
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遺有銀行存款130萬元及多筆土地,繳納期間為10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12月25日止,繼承人等表示因一時等籌措現金繳納稅款有困難,於繳納期限104年12月25日前申請以甲君所遺銀行存款其中100萬元繳納該筆遺產稅,並填具申請書、全體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載明繳納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及銀行地址等)等資料,經國稅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等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可至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又繳納稅款後尚餘之銀行存款30萬元,仍應俟繳清稅款核發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於申請以遺產中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時,仍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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