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仍以違章行為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如果被查獲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歸屬於獨資經營之自然人。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補稅處罰對象;
且該負責人既同意擔任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自有同意概括承受該獨資商號權利義務之意,所以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規定或主張執行業務者為他人,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不得於權利義務發生後,以個人約定之私法行為變更其在公法上應負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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