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之坐月子中心費用,不得認列為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都市化及少子化年代,婦女生產後多到月子中心作產後照料,致有諸多民眾詢問坐月子中心之產後護理及嬰兒照顧費用,或護理之家之護理費用
,可否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立案之公立醫院
、與全民健康保險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或居家護理機構等醫療院、所出具之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可申報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乙君因產後虛弱,新生兒健康情形不佳,至護理之家接受照護期間之相關費用為醫藥及生育費用扣除額,並檢附相關收據及醫生之診斷證明書;本案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首先審核該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是否係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
,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其次再確認該費用須具醫療行為,因產後護理及嬰兒照顧與醫療性質有別,故依法不得認列而否准該費用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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