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或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分局在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
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5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分局按所得稅法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縱使於清算期間領回,仍應於申報清算所得時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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