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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折價券購物消費,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為促銷商品,辦理促銷活動,當消費達一定金額者,發給現金抵用券供下次購物消費時使用,以折抵下次購物之價款,營業人於發給抵用券及消費者持現金抵用券購物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消費者於促銷活動期間購物,當消費達一定金額時,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因當次購物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情事,營業人仍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至消費者下次持現金抵用券消費購物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
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以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辦理促銷活動,當「消費滿2,000元,可獲現金抵用券200元」,該現金抵用券當次消費不得使用,限下次消費時使用,消費者活動期間倘購買商品2,200元,結帳時營業人向消費者收取2,200元價款,另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200元,營業人當次應開立含稅總額2,200元之統一發票交予消費者。當消費者於下次消費購物時,如所購買物品價格為1,100元,同時出示現金抵用券200元,則該現金抵用券營業人應按銷貨折讓方式處理,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仍填列1,1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20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9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時,因尚未發生折抵價款情事,當次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先以銷貨折讓方式處理;嗣後消費者持現金抵用券消費時,已實際發生折抵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處理,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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