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5月報稅季節又來臨,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自繳應納稅額卻未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還可能祭出稅捐保全措施來追繳欠稅款。
本局指出:按財政部86年1月8日台財稅第861878392號函釋,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依據本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規定,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
如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者,參照同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3款規定,即屬首揭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自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該法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是以稅捐稽徵機關開徵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繳未繳稅款案件後,免待完成送達繳款書程序,即可逕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如欠繳金額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第4點附表規定金額級距及限制出境條件,尚可報請財政部為限制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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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繳未繳之欠稅得逕行辦理稅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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