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營業人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民權稽徵所表示,轄內甲公司104年9至10月(期)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
未申報銷售額,致加徵怠報金新台幣3,000元,甲公司主張因無銷售額,未辦理申報並非故意,請免除罰責。
 民權稽徵所強調,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協力義務,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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