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先租屋後購屋,在不同期間發生的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否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兩項扣除額,
惟基於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至6月承租房屋自住有租金支出12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6/12個月=6萬元);7月至12月購買自用住宅支付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6/12個月=15萬元),所以甲君104年度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6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兩者加總合計21萬元。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同一課稅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在期間不重複前提下,兩者皆可認列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