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服務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會計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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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簽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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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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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諮詢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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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CFC選案即將展開,提醒您注意4大查核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宣布,即將針對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展開受控外國企業(CFC)選案查核。營利事業應主動檢視申報內容,確保CFC投資收益的正確申報,避免短漏報情形。

此次選案查核將聚焦於四大查核重點:

  1. 符合CFC構成要件但未申報投資收益案件:對於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企業股份超過50%或具控制能力的企業,應確實申報CFC投資收益。
  2. 符合豁免規定的CFC申報案件:檢視申報豁免的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且盈餘是否符合豁免門檻。
  3. CFC申報虧損案件:查核營利事業已申報的CFC虧損計算是否精確無誤。
  4. CFC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的正確性:已申報的CFC投資收益案件需確認當年度盈餘和收益計算準確。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提醒,若營利事業發現未依規定申報或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的情形,應在查核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宜蘭及各地區的企業若有任何疑問,可隨時透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法令,或致電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洽詢,確保稅務申報合規並避免罰則。

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銷售容積移轉權益需繳營業稅,避免誤認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時,應特別留意其屬於《營業稅法》中的「銷售勞務」範疇,需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土地容積移轉不同於單純的土地銷售,而是「權利移轉」。例如,符合「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的土地,

好康加碼!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再增50萬組,讓中獎更輕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宣布,為了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自2023年9月至12月,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將新增50萬組500元獎項,達到245萬組。此外,還有100萬元獎項30組、

2024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銷項稅額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在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用來抵扣銷項稅額,需特別留意稅務申報的正確性,以免因錯誤申報而引發稅務風險。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曾查核轄內某甲公司,該公司購買一輛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了銷售金額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的統一發票,

2024年10月11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按比例自遺產總額扣除,減輕遺產稅負擔

 繼承人處理遺產稅務時,若遺產中包含房屋和土地,應特別注意該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繳納情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年度尚未繳納房屋稅或地價稅,應按照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應納未納稅款,而不是將整筆稅額列入扣除範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繳納的稅捐,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遺產稅負擔。具體來說,房屋稅的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

2024年10月4日 星期五

山陀兒颱風來襲:災損應對三步驟,讓您存證報備有保障

 隨著山陀兒颱風逐漸逼近,宜蘭地區的居民應該隨時留意颱風動向,做好防災準備,以確保生命財產安全。萬一不幸遭遇颱風損害財產,您可申請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捐減免,為自己爭取最大的保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遭受財產損失時,記得遵循以下三個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務必於災害發生後的30日內,向當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局方同時提供了「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涵蓋了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方便民眾依據個人需求進行申請。

稅局強調,對於因颱風等天災造成的損失,將本著「從寬、從速、從簡」的原則,積極協助受災戶處理稅捐減免事宜。此外,民眾除了可以臨櫃或郵寄申請外,還可以透過財政部的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申請,方便快捷,節省時間。

如果您對於災損減免規定或申報流程有疑問,歡迎聯繫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或撥打免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位於宜蘭,專門協助企業與個人處理稅務申報與合規問題。我們深知,面對颱風等天災,稅務減免是減輕財務負擔的重要途徑。若您需要進一步的稅務諮詢或協助,請隨時聯繫我們,讓我們助您安全度過這段艱難時刻。

2024年9月27日 星期五

「誠品搬家公司」商標侵權敗訴 提出釋憲:中小企業的名稱保護困境

 近來,不少使用「誠品」名稱的店家,即使經營項目與書店無關,如搬家公司或修車業者,卻因為未註冊商標,遭到誠品書店提告商標侵權。多數店家在敗訴後,無奈地選擇改名繼續經營。日前,誠品搬家公司(已更名)公開發聲,批評誠品書店濫用商標權,並宣布委任律師提出釋憲。

搬家公司負責人陳山福指出,歷經五次審判,搬家公司不僅面臨600萬元的罰款,還要承擔300萬元的訴訟費用,七年來接近千萬元的成本,讓他們感到難以接受。

2024年9月19日 星期四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知:押金利息計算與發票開立的重要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出租財產時,收取的押金應按規定計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依規繳納營業稅。這項規定適用於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的出租,確保稅務合規。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營業人應於每月底依照當年1月1日的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的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如果押金利息金額較小

2024年9月13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的關鍵規定解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資產重估年度的物價指數上漲超過25%時,營利事業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的重估。資產重估應以重估價基準日的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作為計算基礎。

在進行資產重估之前,營利事業應注意,若過去年度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尚未調整,需先補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方能進行重估價值的計算。

2024年9月6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者須注意:住所與執業地址同處所的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在申報業務收入時,需遵循特定費用認定原則,尤其是當其住所與執業地址為同一處所時。業務相關的房租、設備折舊、薪資及其他必要

2024年9月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應注意:逾請求權時效未付應付款項需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帳載的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債務,如超過請求權時效仍未支付,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並課稅。若在後續實際支付該款項時,則需以營業外支出方式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分為一般時效和短期時效。一般時效為15年,而短期時效則分為5年和2年。像是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等1年或1年以下的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024年8月30日 星期五

營業人務必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避免違規受罰

近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多起營業人因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時,收執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案例。這些情況在民眾持該發票兌領中獎獎金後被發現,國稅局隨即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的規定,以「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予以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在使用統一發票時,應按照時序開立,且除非是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的電子發票外,扣抵聯及收執聯均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此,若營業人開立的二聯式統一發票未加蓋專用章,

2024年8月26日 星期一

營業前必辦!營業人務必申請稅籍登記

隨著暑假旺季的到來,各類冰品、手搖飲、特色小吃、網路推薦美食,以及夜市知名攤販等,都因人潮湧現而創造了無限商機。這些人氣美食也成為新聞媒體的焦點。為了掌握稅源並防止逃漏稅,國稅局每年都會主動蒐集相關資料,進行營業稅稅籍清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務必留意營業稅稅籍登記的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如果是透過網路購物平台銷售商品,且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也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2024年8月14日 星期三

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沒有額外收取差額,因非實際買賣雙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係企業之間常見互相協助處理金流,若中間人主張所收款項僅係代收代付,必須符合「代收及轉付之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甲公司受關係企業A公司委託,向乙公司購買1億元商品,

2024年8月6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依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113年5-6月發票中獎號碼單

 

113年5-6月發票中獎號碼單

獎別中獎號碼獎金
特別獎863968301,000萬元
特獎53267964200萬元
頭獎39635796
98978859
55566054
頭獎:8碼相同者得20萬元
二獎:末7碼相同得4萬元
三獎:末6碼相同得1萬元
四獎:末5碼相同得4千元
五獎:末4碼相同得1千元
六獎:末3碼相同得200元

領獎期間:113年08月06日起至113年11月05日止


2024年7月31日 星期三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及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024年7月29日 星期一

凱米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存證申報(請)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凱米颱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財政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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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 星期四

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等餐飲店,如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該局將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及麵食館等,雖屬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國稅局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就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例如近年部分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如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國稅局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原依其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惟經查該商號以連鎖及電子系統設備提供號碼牌方式經營,並透過網路銷售,已達相當規模及制度,顯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經該局輔導並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後,該商號已於112年度開立雲端發票,不僅加快其開立發票及結帳之速度,亦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刺激消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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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加速審查機制5 月起施行

 立法院去年5月底三讀通過修正「商標法」,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商標註冊審查期可望從近7個月降至2個月內,此外,修法明確特定情形可主張理使用他人商標、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並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行政院已公告,修法自今年5月1日施行。

近年來商標申請案持續成長,連續6年每年超過10萬類以上,在現有的審查能量下,可能遲延企業獲取註冊商標的時間,

個人出售未依法簽證的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的有價證券,應免徵證券交易稅,但其交易的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

2024年7月1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至營利事業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者外,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屬實,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如經查證屬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嗣後A君檢舉甲公司虛報其薪資所得672,000元,經該局查核後,甲公司無法提示A君薪資給付證明及任職相關證明文件,

2024年6月12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帳載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帳載期末應付款項有1筆屬106年1至10月應付租金2百萬元,該筆應付租金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5年,且未發生時效中斷情形,故於111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依前述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筆應付租金應轉列為111年度之其他收入,倘甲公司日後實際給付該租金,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收入情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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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其事務所、療養院所或補習班及幼兒園使用,不得列支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另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事務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給付租金雖已扣繳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惟進一步查核時,發現執業場所的房屋係獨資之負責人所有,與前揭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該項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列報租金支出時,應確實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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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2日 星期三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部分網拍業者於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則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之金額購買商品,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違反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刊登出售A商品,標示定價為10,000元,並註明倘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則應再額外支付500元營業稅,方開立總金額為10,500元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則處以該公司1,500元之罰鍰,如於一年內經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則得繼續處9,000元及15,0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應主動依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引發消費爭議及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購物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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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

2024年5月7日 星期二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法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除應補稅外,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私立學校的捐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的限額也不相同。

該局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的捐款,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可全數列舉扣除。倘個人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而是直接捐款給私立學校,

2024年4月12日 星期五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適用免罰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而於查獲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亦即類此案件適用免罰要件,須符合納稅義務人在「經人檢舉時」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已完成「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始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112年10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2年8月間銷售水晶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後發現,

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利,遺產稅報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倘該股票發行公司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之權利應申報遺產稅;

2024年3月22日 星期五

營業人外銷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營業人交易憑證資料臻於詳實,營業人應據實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並覈實登帳,倘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溢付之營業稅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另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營業人購進貨物應取得並保存憑證。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訂有選案查核計畫,針對營業人外銷貨物,

個人跨境購物後銷售,不可不知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跨境交易盛行,民眾透過海外購物網站消費已成為熱門趨勢,惟常發生個人進口貨物後轉供銷售,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針對個人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轉供銷售,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逃漏營業稅情事,國稅局會從金流、物流及資訊流三管齊下,

2024年3月11日 星期一

公司借入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應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

合法索取統一發票,享受發票中獎小確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開獎是消費者的小確幸,一般消費也能中千萬大獎,尤其千萬大獎得主的消費資訊更是大家茶餘飯後討論的話題。

該局指出,取得發票張數越多中獎機率雖然愈高,但發票的取得應符合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倘係以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則不予給獎,

2024年3月1日 星期五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

2024年2月2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憑證與會計紀錄,若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或雖提示卻不完全,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

2024年2月5日 星期一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2024年1月20日 星期六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房地,如因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者,嗣後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於106年與其母周君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惟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納稅義務人在「經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無逃漏稅處罰問題,但其所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裝潢公司承攬裝修乙個人之房屋,約定總價款500萬元,該公司並於111年7月10日收款,惟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後(調查基準日:112年7月20日)發現,

自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收入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有員工50人,112年度在前開釋令發布前,其每人每月實際支領的伙食費2,500元,因超過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故其執行業務所得帳列員工伙食費1,440,000元,

2024年1月5日 星期五

國稅局掌握OMO線上線下整合銷售新模式,加強查緝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OMO(Online Merge Offline)「線上線下整合」是近年來興起的銷售模式,係指營業人同時擁有線上通路(例如:網路、Line)與線下實體店面,打破線上線下疆界,OMO全面掌握消費者於線上及實體店面的購物紀錄、喜好,使消費者在實體與線上購物都能更順暢,除了提供更貼近消費者需求的產品,更有助於營業人提高自有品牌知名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透過多元管道積極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再與營業稅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