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 贈送樣品、 辦理抽獎贈送獎品、 銷貨附送贈品、 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 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為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所明釋。 是除符合財政部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所規定之情事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外,將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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