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時,應特別留意其屬於《營業稅法》中的「銷售勞務」範疇,需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土地容積移轉不同於單純的土地銷售,而是「權利移轉」。例如,符合「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的土地,
其容積若再出售給第三人,按財政部98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釋規定,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以甲公司為例,該公司於111年間在銷售內含容積移轉權益的土地時,誤將其視為免稅土地銷售,未申報應稅銷售額,導致短漏報4,000多萬元。經查核後,國稅局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提醒宜蘭、羅東、冬山、蘇澳的營業人,在銷售類似容積移轉權益時應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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