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出租財產時,收取的押金應按規定計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依規繳納營業稅。這項規定適用於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的出租,確保稅務合規。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營業人應於每月底依照當年1月1日的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的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如果押金利息金額較小
,營業人可以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一次性開立全年押金利息的統一發票,簡化手續。舉例來說,某倉儲業者甲公司於113年1月1日將倉庫出租給乙公司,並收取押金180萬元。依照當年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6%,每月計算的押金利息為2,400元。甲公司可以選擇每月開立銷售額2,286元及稅額114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也可於1月時一次性計算全年押金利息28,800元,開立銷售額27,429元及稅額1,371元的發票,並報繳全年營業稅。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提醒,宜蘭地區的營業人若有出租財產並收取押金,務必依照相關法規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因未依規定開票而遭受處罰。若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或稽查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還可享有免罰優惠。
如有任何不明之處,永承會計師事務所位於宜蘭,能夠提供您詳細的稅務規劃及諮詢服務,協助您確保稅務上的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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