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在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用來抵扣銷項稅額,需特別留意稅務申報的正確性,以免因錯誤申報而引發稅務風險。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曾查核轄內某甲公司,該公司購買一輛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了銷售金額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的統一發票,
並試圖將此10萬元的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該行為違反了營業稅法的規定,最終被查核補徵10萬元的營業稅款。儘管該公司已補繳稅款,但仍因違規申報進項稅額而依第51條規定遭罰5萬元,這提醒營業人申報時應謹慎處理進項與銷項稅額。特別是中小企業往往在進行稅務申報時容易忽視此類規定。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建議企業,若遇到類似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情形,應儘早檢視申報內容,並於未經檢舉或查核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且補繳所漏稅款者,可減少利息並免除罰款。這樣不僅可以避免未來的稽核風險,還能確保公司的財務與稅務管理更加穩健。
如果您對於這類營業稅的規定有任何疑問,或在稅務申報過程中需要專業的建議,永承會計師事務所隨時為宜蘭及全國各地的客戶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我們將竭誠協助企業順利處理複雜的稅務問題,確保您的企業在遵守稅法的同時,也能保持財務的透明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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