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如在列管期間內出售被核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將可能面臨遺產稅的追繳。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繼承人應自繼承日起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達5年,若於期間內出售,國稅局將依法補徵遺產稅。
免稅規範與補徵細則
國稅局解釋,為支持農業政策,符合免稅條件的農業用地需以被繼承人遺留的「整筆」土地為基準。若繼承人在辦理繼承登記時選擇「分別共有」,並出售部分土地持分,則會以整筆土地為基準進行補徵遺產稅。然而,若繼承人將持分農地先分割,
再行出售,則僅針對實際出售的部分補繳遺產稅。此外,未進行土地分割但能提供農地分管契約,且分管面積與出售部分相符者,也僅需補徵該出售部分的遺產稅。這些規範均依據財政部92年及98年發布的相關解釋令執行。
案例說明
以甲君為例:
- 繼承情況:甲君於110年7月過世,遺留A地號土地(全持分)。其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各繼承1/2持分,並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途證明,申請免徵遺產稅。
- 處理方式:112年5月,乙君和丙君辦理共有物分割,將A地號分為A1與A2地號,各自全權持有一筆土地。
- 後續行為:乙君於112年7月出售A1地號土地,而丙君持續經營A2地號土地。國稅局依相關規範,僅針對乙君出售的A1地號土地部分追繳甲君的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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