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6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者須注意:住所與執業地址同處所的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在申報業務收入時,需遵循特定費用認定原則,尤其是當其住所與執業地址為同一處所時。業務相關的房租、設備折舊、薪資及其他必要

開支,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列報。

當執業場所與住家同處時,稅務機關對費用認定有明確規範。例如:

  1. 房租:如部分空間未供業務使用,應按比例分攤,非業務使用部分不予列報。
  2. 水電瓦斯費:若無法明確劃分業務與居住部分,則以1/2比例認定。
  3. 電話及汽車費用:如供業務及家庭共用,同樣按1/2比例認列。

舉例來說,近日國稅局查核某獨資律師事務所時,發現該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甲君因房屋同時用作事務所和住家,誤將全部租金、新臺幣36萬元、水電瓦斯費2萬6千元及郵電費3萬2千元全數列報為事務所費用,未按比例分攤。經核實,房屋實際供住家的比例達60%,因此剔除了相應的租金及其他費用,最終補稅金額高達24萬5千元。

宜蘭的執行業務者,尤其是個體業主和自由職業者,應謹慎處理住所與執業場所費用的分攤,以避免稅務風險。若有相關問題,宜蘭的企業及個人可尋求專業協助。「永承會計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能提供精確的會計建議,確保您的業務符合相關法規,避免不必要的補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