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進貨過程中必須向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並以此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不僅需補繳漏稅款,還可能面臨處罰。然而,若能提供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確保實際交易對象已依法補稅處罰,可免除罰鍰。
案例解析:交易憑證與稅務風險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在購買貨物時,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並用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額達282萬元。然而,調查結果顯示乙公司並無相關進貨記錄,
也無法供應甲公司購買的貨物。進一步追查後,甲公司確認丙君才是實際銷貨對象,同時也承認乙公司開立的是不實統一發票。經查證,丙君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漏報相關稅款,國稅局因此補徵其漏稅款282萬元,並處罰鍰141萬元。而甲公司因提供了真實交易對象,且丙君已補稅並受處罰,依相關法令規定,甲公司得以免除進一步的罰鍰處分。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建議以下幾點:
- 確認交易對象的真實性:與實際銷貨者合作,並定期檢視對方是否具備合法稅籍登記,以降低稅務風險。
- 完整保存交易憑證:包含合約書、簽約人身份資料、送貨單據、支付貨款證明及貨運簽收單等,確保未來查核時能迅速提供佐證資料。
- 注意進項憑證的來源:申報扣抵時,務必確保統一發票由實際交易對象開立,避免因使用不實憑證遭補稅及處罰。
- 定期進行稅務檢查:主動檢視進銷項申報內容,確保合乎相關法規,必要時尋求專業會計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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