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處理遺產稅務時,若遺產中包含房屋和土地,應特別注意該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繳納情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年度尚未繳納房屋稅或地價稅,應按照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應納未納稅款,而不是將整筆稅額列入扣除範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繳納的稅捐,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遺產稅負擔。具體來說,房屋稅的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
而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扣除金額將根據被繼承人在該年度內的實際生存期間進行比例計算。舉例說明:A君於112年3月20日過世,名下遺留的房屋及土地,其112年度的房屋稅為70,000元,地價稅為126,000元,分別於5月和11月開徵。繼承人於112年繳納了這兩筆稅款,但遺產稅的扣除部分應根據A君在112年度的生存期間來計算扣除比例,並非全額扣除。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提醒,遺產稅申報時,務必仔細檢查被繼承人生前應納未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並依照比例正確計算可扣除的金額,這樣才能在符合規定的同時,減輕遺產稅的負擔。如果您在宜蘭地區對遺產稅務處理有任何疑問,永承會計師事務所隨時為您提供專業的稅務諮詢服務,助您順利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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