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發生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其他欠款債權無法回收的情況,可依相關規定將其認列為呆帳損失。但因呆帳發生原因不同,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亦有差異,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損失或補稅處分。
呆帳損失認列條件
依據規定,呆帳損失的認列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或其他導致債權部分或全部無法收回的原因。
- 債權逾期2年,經多次催收後仍未能收回本金或利息。
符合上述條件的呆帳損失,應在實際發生的年度內沖抵備抵呆帳。
呆帳認列所需證明文件
國稅局強調,呆帳原因不同,所需證明文件亦有差異:
- 債務人倒閉、逃匿:需檢附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
- 法院和解:需檢附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經商業或工業會和解,需提供和解筆錄。
- 破產或依法重整:需提供法院裁定書。
-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清償:需檢附法院發給的債權憑證,證明財產不足清償或無財產可執行。
- 國外清算:需提供國外法令規定的清算完結證明文件及駐外機構的認證文件。
- 債權逾期2年:需檢附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或法院訴追的相關證明,如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文件。
案例說明
某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中,列報400萬元呆帳損失,其中100萬元為逾期2年的應收帳款。依規定,甲公司應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信函,然而,該公司僅寄出信函,未取得送達證明,最終國稅局認定不符規定,剔除該部分損失並補徵稅款。
國稅局提醒
營利事業應妥善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依呆帳損失的實際原因完整備妥資料,確保申報合法合規。如有疑問,請向當地國稅局查詢,避免因文件不符規定而影響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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