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多起營業人因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時,收執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案例。這些情況在民眾持該發票兌領中獎獎金後被發現,國稅局隨即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的規定,以「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予以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在使用統一發票時,應按照時序開立,且除非是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的電子發票外,扣抵聯及收執聯均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此,若營業人開立的二聯式統一發票未加蓋專用章,
即屬於未依規定記載應行記載事項的違規行為。根據《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該違規行為除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還將按照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以1%的罰鍰,最低罰鍰金額為1,500元,最高則為15,000元。以最近的案例為例,某民眾持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二聯式發票收執聯兌領中獎獎金,經查核發現該發票由甲公司銷售貨物時開立,但未依規定加蓋專用章。該公司因此違反了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的規定。國稅局對該公司進行輔導改正,並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360,000元處以1%罰鍰,共計3,600元。為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務必留意發票是否加蓋專用章,以免因記載不實或未依規定記載事項而遭受處罰。
宜蘭的營業人和會計事務所需特別注意,務必確保開立的統一發票符合規定,以避免受到稽徵機關的處罰。如果宜蘭地區的營業人在稅務方面有疑問或需要協助,可以向永承會計師事務所諮詢,確保各項稅務操作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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