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後開立電子發票,應於下列時限內將發票資訊據實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 買受人為營業人:翌日起算7日內。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翌日起算2日內。
未依規定傳輸者,將面臨處罰。
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規範
依據113年12月12日公告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營業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 確保發票資訊完整且正確,依時限上傳至平台存證。
- 建立完善的檢核機制,覆蓋從POS系統到平台的每個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平台)。
自行補正與處罰減免
為鼓勵營業人主動檢視並修正錯誤:
- 未經檢舉或通知前自行發現並補正者:免予處罰,且不計入違章次數。
- 收到首次通知後依限補正者:情節輕微者可免予處罰。
- 過渡期安排:對於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規定辦理者,暫不處罰,以便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
重點輔導與支援
國稅局已將曾發生延遲或漏上傳發票等問題的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於113年12月31日前逐一輔導,協助營業人熟悉新規定,避免誤觸法網。
相關建議與資源
- 營業人應定期檢查系統運作與傳輸機制,及時修正可能出現的錯誤。
- 如有疑問,建議參考國稅局網站的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點此查詢)。
-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詳細說明。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建議
電子發票的傳輸涉及法律規範與技術操作,營業人務必熟悉相關法規,避免因未及時傳輸或資料錯誤而面臨罰則。永承會計師事務所致力於為宜蘭地區營業人提供稅務與帳務的專業諮詢,協助您健全系統並符合規範,讓您安心經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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