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營業人交易憑證資料臻於詳實,營業人應據實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並覈實登帳,倘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溢付之營業稅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另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營業人購進貨物應取得並保存憑證。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訂有選案查核計畫,針對營業人外銷貨物,
運用系統進行進出口貨物案件相互勾稽及選案查核,包含營業人出口貨物,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上游營業人有無漏開統一發票等異常態樣。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間無進口紀錄,同期間申報外銷貨物銷售額約1.45億元,進項金額僅0.45億元,進銷項差異甚大,且未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其表示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惟乙公司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因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8,000萬元裁處2%罰鍰160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100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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