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9日 星期四

申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營利事業甲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係以外銷日本為主的出口廠商,近期日元匯率波動劇烈,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應如何認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及相關規定,兌換盈虧是以實現者列為收益或損失,並應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如果只是因為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當營利事業因進口或外銷之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之損益,或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國外進、銷貨款項時,營利事業應按支、存當日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的基礎,所產生的損益,應列為兌換盈虧,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可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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