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家有未滿60歲母親,另有正在準備研究所考試的已滿20歲女兒,2人並無所得,可否列報該2人的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減除該等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而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張君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若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或無謀生能力,且受張君扶養者,是可將之列報為扶養親屬;至於受其扶養之已滿20歲女兒,未在校就學又未符合認定為無謀生能力者,縱使其當年度無所得,亦不可申列減除其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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