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4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所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申報遺產課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本局指出,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時,發現繼承人已向勞保局申領被繼承人甲君所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惟未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經本局合併其他查獲漏報之遺產,補徵遺產稅並移罰。

本局提醒,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之稅捐,如屬境內居住者死亡時,所有被繼承人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悉數併入遺產申報。本局呼籲,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於未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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